2013注會綜合階段考試總復習——經濟法篇
第二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履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二)代位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撤銷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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