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當然退伙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當然退伙。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
(2)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2009年原制度出過多選題。
【高頻考點】: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1)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不退伙。
【解釋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釋3】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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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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