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節抵押權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動產的浮動抵押
2.最高額抵押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本考點2010年出過多選題。
【高頻考點】: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
1.動產的浮動抵押(2010年多選題)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1)浮動抵押僅限于特定的主體,即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2)浮動抵押僅限于動產。
(3)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4)抵押權的實現只能針對“確定”的財產,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應“確定”抵押財產:
①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④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2.最高額抵押
(1)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2)最高額抵押權的從屬性與不可分性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的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① 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⑥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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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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