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物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物。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節抵押權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禁止抵押的財產
2.房地一體原則
3.土地承包經營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9年原制度和2009年新制度都出過客觀題。
【高頻考點】: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房地一體原則
(1)城市房地產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②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農村集體土地
①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②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解釋】(1)城市房地產:“房隨地走、地隨房走”;(2)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
3.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縮小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范圍,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排除在外,只允許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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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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