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擔保的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擔保的范圍。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節抵押權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2.抵押物的范圍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8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抵押擔保的范圍
1.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的范圍
(1)以登記為準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新增
①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2008年案例分析題)
(3)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4)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2008年案例分析題)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相關鏈接1】通過對一項或者數項材料加工或者改造而形成新物,只要加工或者改造的價值不明顯低于材料價值,加工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權,材料之上的既存權利即消滅。
【相關鏈接2】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權的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權人賠償損失。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物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