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又開始一輪新的復習之路,現階段考生們可以參考東奧預科班課程,開始所報科目的預習熱身,為2013年注會的全面備考打下結實的基礎,以下是2013注會預習熱身知識點,每天看幾個,不用太多,慢慢給自己找回復習的感覺,讓我們一步一個腳印,從容應對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
重要考點:破產債權的申請
(一)債權申報期限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二)債權申報的具體規則
1.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1)職工勞動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2)除職工勞動債權外,其他債權如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以本金申報債權。
4.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債權。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連帶保證人的債權申報
(1)主債權人未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
①保證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②保證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
(2)主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保證人無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破產
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解除破產申請前成立、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此時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定金則按照定金罰則以雙倍數額申報破產債權。
9.委托人破產
(1)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2)受托人已知該事實
①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
②無必要地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10.出票人破產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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