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又開始一輪新的復習之路,現階段考生們可以參考東奧預科班課程,開始所報科目的預習熱身,為2013年注會的全面備考打下結實的基礎,以下是2013注會預習熱身知識點,每天看幾個,不用太多,慢慢給自己找回復習的感覺,讓我們一步一個腳印,從容應對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
重要考點: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持續經營3年以上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并達3年以上。
2.資本充實
發行人已合法并真實取得注冊資本項下載明的資產。
3.生產經營合法、合章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3年穩定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股權清晰
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資產完整及“四獨立”
(1)資產完整:發行人應當具備生產、經營所需的必要資產。
(2)人員獨立
①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②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3)財務獨立
(4)機構獨立(不得存在機構混同)
(5)業務獨立
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7.組織機構健全且運行良好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而且不得有:
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③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2)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3)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持續盈利能力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1)主營業務重大變化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行業環境重大變化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依賴關聯方或重大不確定性客戶盈利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依賴投資(非主營業務)盈利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知識產權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9.財務狀況良好(重點關注5項財務指標)
(1)凈利潤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現金流量凈額或營業收入(選擇性指標,符合其一即可)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股本總額: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4)無形資產比重
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10.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符合規定
(1)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3)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11.發行人不存在“法定障礙”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2)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3)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4)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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