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_2020年注會《戰略》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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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累積投票制
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
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
完善小股東的代理投票權
建立股東退出機制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公司治理
【知識點】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一、累積投票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度讓小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自己的提名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從而對終極股東形成制衡,增強中小股東的話語權,提升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水平。
二、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
為了加強對終極股東的權力濫用的監控,限制其“隧道挖掘”行為,我國也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例如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三、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
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四、完善小股東的代理投票權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代理投票制是指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
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股東大會會議合法、有效,為股東參加會議提供便利。股東大會應當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股東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決權代理制度可分為:①股東本人主動委托他人代為行使表決權;②他人勸誘股東將表決權委托給自己代為行使。后者引出了一種有價值的公司治理工具,稱為股東表決權征集。表決權代理制度可以給中小股東更多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
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上市公司及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對股東征集投票權設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權征集應當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
五、建立股東退出機制
當公司被終極股東控制時,為了降低中小股東的投資風險,降低其受終極股東剝奪的程度,當作為少數派的外部中小股東無法實現其訴求時,退出就成為中小股東降低風險的最后退路。股東退出機制,包括兩類方式:
(1)轉股。轉股是指股東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從而退出公司,也稱為“用腳投票”。
(2)退股。退股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股東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回購其股份從而退出公司,這種機制來源于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是指對于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項持有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資本多數表決通過時,有權依法定程序要求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價值”進行評估并由公司以此為標準買回其股票,從而實現自身退出公司的制度。該制度是一種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的解約退出權。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田明老師《注冊會計師戰略》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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