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性房地產出租的會計處理:成本模式,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其他業務成本,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公允價值模式,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模式不允許提折舊、不允許攤銷。
更新時間:2022-09-29 13:33:33 查看全文>>
投資性房地產出租的會計處理:成本模式,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其他業務成本,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公允價值模式,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模式不允許提折舊、不允許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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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將某個項目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首先應當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其次要同時滿足投資性房地產的兩個確認條件:
(1)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對于企業外購的房地產,只有在購入房地產的同時開始對外出租(自租賃期開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資本增值,才能稱之為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企業購入房地產,自用一段時間之后再改為出租或用于資本增值的,應當先將外購的房地產確認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存貨,自租賃期開始日或用于資本增值之日開始,才能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外購投資性房地產出租會計分錄:
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準則或無形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計提折舊或攤銷;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
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分錄
成本模式
借:投資性房地產(倒擠)
存貨跌價準備
貸:開發產品
公允價值模式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轉換日的公允價值)
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分錄
成本模式
借:投資性房地產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存貨會計分錄
成本模式
借:開發產品(倒擠)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
公允價值模式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分錄
期末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期末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分錄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投資性房地產有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兩種模式,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成本模式:允許提折舊、允許攤銷、允許提減值準備;已經計提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
公允價值模式:不允許提折舊、不允許攤銷、不允許提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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