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更新時間:2022-03-09 15:32:29 查看全文>>
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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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一、質權的設立條件:
1.動產質押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權利質押
(1)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與股權
質權實現,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是拍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于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并存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即: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非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質權人違反本條規定使用或者處分質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物一旦造成質物毀損、滅失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要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禁止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物的規定體現了動產質權的設定目的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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