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22-08-04 10:15:01 查看全文>>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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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區別:
中止是中間停止的意思,在訴訟時效期滿前6個月內,為了避免權力人因為某些障礙不能行使權力而錯過訴訟時效,可給訴訟時效按下暫停鍵,已經經過的訴訟時間是有效的,障礙消除后,訴訟時效繼續計算6個月期滿。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有下列障礙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
(3)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要登記的動產!);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是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或者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4)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5)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的特征: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和影響。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訴訟時效是期間與事實結合的效果。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僅包括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有:
1.基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3)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6)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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