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關稅的基本計稅方法,主要為從量稅和從價稅,這也是國際上通常采用的計稅標準。從價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時,貨物價格乘以稅率即得出其應納稅額。
更新時間:2020-02-27 14:13:21 查看全文>>
我國關稅的基本計稅方法,主要為從量稅和從價稅,這也是國際上通常采用的計稅標準。從價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時,貨物價格乘以稅率即得出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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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關稅完稅價格計算公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采購費用(包括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
關稅完稅價格是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海關已經全面實施《世界貿易組織估價協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采購費用(包括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
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方法主要有兩類: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關稅完稅價格計算公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采購費用(包括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
出口:FOB離岸價格-出口關稅
關稅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征收。
征收關稅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滯納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止,按滯納稅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例(0.5‰)×滯納天數
強制征收。如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關稅的繳納
1.關稅的申報時間: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除海關特準外,應自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出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的構成有FOB-出口關稅。
不計入完稅價格:出口關稅;離岸后運保費。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保險費計算:
1、實際支付了運保費,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2、運費無法確定;保險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生,保險費:(貨價+運費)×3‰;
3、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保險費參照一般進口規定;
4、郵運進口的貨物,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是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運輸及相關費用確定:
進口運載:一般進口;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郵運進口的貨物。
相關費用:實際支付了運保費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運費無法確定,保險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生,海關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海關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不再另行計入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運輸費和保險費與完稅價格的確定有直接關系。
按照《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以下幾項:(1)貨物的貨價;(2)運抵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3) 保險費。
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應當包括下列費用,如果未包括的,則應計入完稅價格。
①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制造、出版、發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件費;
②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③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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