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股票公開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更新時間:2023-05-25 09:42:16 查看全文>>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股票公開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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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冊地址在試點國家高新園區。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掛牌試點資格確認函。
借殼上市需要條件:
借殼上市除應滿足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4)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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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發生了變更。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上述第(1)至第(4)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2)股票公開轉讓。
向特定對象轉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后股東未超過200人的,不屬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無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將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核準申請。
股票的上市條件有:
1.《證券法》的基本規定
(1)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2)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包括發行人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方面的要求)。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申請其股票在主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借殼上市除應滿足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2、在借殼上市時,公司必須生存3年以上,并連續盈利3年;必須得到證券部門的批準;公司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3、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4、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6、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的條件如下:
借殼上市的規定
“重組上市”,俗稱“借殼上市”,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禁售義務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的規定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購競爭要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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