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更新時間:2021-11-29 10:00:25 查看全文>>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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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件的種類
公訴件:大部分刑事件
自訴件:特殊刑事件
自訴件范圍
①告訴才處理的件(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
②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件;
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件。(不適用調解)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1)對刑事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2)檢察機關直接受理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3)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4)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刑罰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1個犯罪只能適用1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2個或2個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4種。
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附加適用時,對一個犯罪可以適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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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罪刑相當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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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別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此一定之罪的。即除犯某種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構成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的后果后果有三個:應當從重處罰、不能適用緩刑、不通適用假釋。
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別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特征:前罪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也應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不包括過失犯罪,不適用于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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