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時間:2023-07-06 10:41:30 查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時間:2023-07-06 10:41:30 查看全文>>
稅務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
(一)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對上訴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稅務行政訴訟的證據有:
1.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件事實的根據。
2.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4.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原因外,稅務行政件應公開審理。
2.人民法院應在立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涉稅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部門規定以及地方政府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以及部門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更多知識點推薦,點擊查看:
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
(1)原告是與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證據的審核認定的含義是指法庭對經過質證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和決定,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2.與訴訟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3.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證據與本事實是否相關;(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4.審判人員對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5.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件事實的根據:(1)當事人的陳述;(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3)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4)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一)舉證時限
1.舉證期限的確定
(1)人民法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2)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件不得少于15日(≥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件不得少于10日(≥10日)。
適用商易程序審理的件不得超過15日(≤15日)、小額訴訟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7日)。
(3)舉證期限滿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一般定的期間限制。
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分類有:
(一)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件事實的敘述。
(二)書證
1.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稱為書證。
2.書證的特點:
(1)反映書證本質屬性的是書證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
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有:
(1)客觀性:證據的形式和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2)關聯性:證據必須與待證的件事實存在聯系。
(3)合法性:證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證據必須依據法定程序和方法調查收集、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作為定根據。
作用:
(1)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2)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理論分類:
相關知識推薦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民事訴訟法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