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稅依據又叫稅基,是指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價值形態和物理形態。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量的表現。價值形態包括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等,物理形態包括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
更新時間:2021-08-03 11:14:20 查看全文>>
計稅依據又叫稅基,是指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價值形態和物理形態。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量的表現。價值形態包括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等,物理形態包括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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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噪聲的計稅依據是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
工業噪聲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每月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
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是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固體廢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適用稅額
差額納稅即差額征稅,差額征稅是原營業稅的政策規定,是指以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規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項后的余額作為企業計稅的銷售額來計算稅款的計稅方法。由于原來營業稅未取消前,差額征稅扣除項目范圍較廣,且部分行業的部分支出無法取得符合增值稅規定的進項憑證,營改增后,差額征稅在多個行業中依然有所保留。
按差額確定銷售額的情況:
1、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2、經紀代理服務: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
(1)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三方關系):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租賃標的物為車輛時會用到)
(2)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兩方關系):
附加稅,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附加稅,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從中國現行稅制看,附加稅包括兩種:
1.根據正稅的征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2.在正稅征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于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征收的。如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征收的地方所得稅,是附加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應納稅所得額的3%)加征的稅收(即為此種附加稅)。這里的地方所得稅實際上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一部分。我國現今附加稅的征收,通常都有稅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等。
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同類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其他征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第三條辦法第二條銷售單位是指,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銷售公司、購銷公司是指,專門購進并銷售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并與該白酒生產企業存在關聯性質。包銷是指,銷售單位依據協定價格從白酒生產企業購進白酒,同時承擔大部分包裝材料等成本費用,并負責銷售白酒。
第四條白酒生產企業應將各種白酒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和銷售單位銷售價格,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式樣及要求,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填報。
第五條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辦法規定,卷煙價格信息采集范圍為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牌號規格、卷煙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額及其他相關信息。卷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和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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