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復議包括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行政賠償決定。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等等。
更新時間:2022-08-29 15:38:46 查看全文>>
稅務行政復議包括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行政賠償決定。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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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從稅法效力分類角度來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屬于稅收規章。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不是實體法。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
(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先議后訴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或議或訴
稅務行政復議的主要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先議后訴
稅務行政復議的原則是:
(1)全面審查原則
該原則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也對特定的稅務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二是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審查。
(2)一級復議原則
該原則是指稅務征管相對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仍不服,則不能再向任何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而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法、公正、公平、及時、便民原則
該原則強調了稅務機關在履行復議職責過程中,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便民五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以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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