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原則是什么
精選回答
稅務行政復議的原則是:
(1)全面審查原則
該原則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也對特定的稅務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二是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審查。
(2)一級復議原則
該原則是指稅務征管相對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仍不服,則不能再向任何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而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法、公正、公平、及時、便民原則
該原則強調了稅務機關在履行復議職責過程中,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便民五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以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4)不適用調解原則
該原則是指稅收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稅務爭議、進行復議時,既不能居中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的方式結案,而必須對其所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合法的予以保持,違法的予以撤銷,不當的予以變更。
(5)不停止執行原則
該原則是指稅收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申請,進行審查的期間,不停止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第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第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第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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