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更新時間:2023-03-30 11:14:37 查看全文>>
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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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師指具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會計人員,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并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的管理活動。
代理記賬的業務內容主要包括:審核原始憑證,代制記賬憑證,編制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納稅申報,編制季度財務分析報告;財稅政策推廣,財稅專業問題的解等內容。
代理記賬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信息的專業性和科學性,有利于降低企業的工作成本,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了便利。
代理記賬機構具備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結賬是為了總結某一個會計期間內的經濟活動的財務收支狀況,據以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而對各種賬簿的本期發生額和期末余額進行的計算總結。更正錯誤的方法有劃線更正法、紅字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三種。
1.劃線更正法:在結賬前發現賬簿記錄有文字或數字錯誤,而記賬憑證沒有錯誤,應當采用劃線更正法。
2.紅字更正法:
①記賬后發現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會計科目有錯誤所引起的記賬錯誤。
②記賬后發現記賬憑證和賬簿記錄中應借、應貸會計科目無誤,只是所記金額大于應記金額所引起的記賬錯誤。
3.補充登記法:記賬后發現記賬憑證和賬簿記錄中應借、應貸會計科目無誤,只是所記金額小于應記金額時,應當采用補充登記法。
記賬憑證,會計專業術語,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濟業務簡要內容,確定會計分錄,作為記賬依據的會計憑證。 記賬憑證亦稱分錄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按照登記賬簿的要求、確定賬戶名稱、記賬方向和金額的一種記錄,是登記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的依據。
將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的依據是編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如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
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按照經濟業務的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入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等。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
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的優點:
簡單明了,易于理解,總分類賬可以反映經濟業務的詳細情況。
適用范圍:
規模較小,經濟業務量較少的單位。
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是指對發生的經濟業務,先根據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再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分類賬的一種賬務處理程序。
會計賬務處理程序,也稱會計核算組織程序或者會計核算形式,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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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財務會計報告簽章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代理記賬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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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和賬戶的區別和聯系
代理記賬委托人的義務的規定: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代理記賬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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