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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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財務會計報告簽章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代理記賬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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