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審核_25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稅務師考試的預習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大家做好計劃后應該盡早的開始備考。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實務》預習知識點,快來學習!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審核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不含增值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
(一)轉讓房地產收入審核
1.應稅收入: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收入的形式: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視同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列入收入,則不得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二)扣除項目金額審核[新5舊3(有評估價的情況)]
1.銷售新房及建筑物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A):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和契稅。
納稅人分期、分批開發、分塊轉讓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需要在已開發轉讓、已開發未轉讓、未開發的項目中進行分配,即僅就對外轉讓部分計算扣除。
(2)房地產開發成本(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含耕地占用稅)、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E)。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E=(A+B)×20%
2.銷售舊房及建筑物
情形 | 具體扣除項目 |
能提供評估價格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3)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
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 | 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上述(1)和(2)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
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 | 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 |
(三)應納稅額的審核
1.確定不含增值稅收入總額
不含增值稅收入總額=含增值稅收入總額-增值稅
2.確定扣除項目:新5舊3(有評估價的情況)
3.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不含增值稅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
4.計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5.按照增值率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系數
6.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所屬章節:第三章 其他稅種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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