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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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掌握)
1.稅務檢查的范圍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2)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7)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8)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2.稅務檢查程序
(1)稅務機關在“檢查賬簿等”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
(2)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3)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所屬章節: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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