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_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 |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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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熟悉)
1.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
2.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1)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先分后稅”的原則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扣除項目
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相關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除外:
(1)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5.核定征收
項目 | 具體規定 |
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
核定征收方式 | 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
核定應稅所得率 |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
(1)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6.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該政策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所屬章節:第二章 所得稅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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