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審核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稅前扣除憑證 | 工資薪金 | 三項費用 | 手續費支出 | 其他 | 不得扣除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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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審核(掌握)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1.合理的工資、薪金
(1)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⑤有關工資、薪金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5.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6.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工資、薪金“合理性”條件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7.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股權激勵: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
①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②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4)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8.填報《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4行“(二)職工薪酬(填寫A105050)”,同時填報《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所屬章節:第二章 所得稅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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