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代理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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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熟悉)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必經復議(復議前置)
1.范圍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二)選擇復議
1.范圍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3)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稅務登記。
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③行政賠償。
④行政獎勵。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資格認定行為。
(7)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選一)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熟悉)
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熟悉)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具體情形 | 復議機關 |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1)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已處罰款及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都不服的 | 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熟悉)
1.申請時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具體情形 | 申請期限的計算 | |
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 |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 | 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 |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 | 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 |
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 | 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 | 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 |
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 | 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 |
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履行的 | 有履行期限規定的 | 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 | 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口頭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核確認申請人的身份、復議事項。
3.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4.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所屬章節:第九章 其他涉稅專業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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