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基本規定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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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基本規定
1.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2.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同步完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仍按原辦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并逐步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企業辦理“五證合一”登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換的數據;企業登記信息變更或注銷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交換數據及時更新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接收企業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督促已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產生用工后30日內,依法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經辦機構應補充開戶銀行賬號等有關資料,完成職工參保登記。職工參保登記時補充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由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4.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現已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5.企業繳費采取“人社、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辦理,即企業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醫保部門辦理人員增減變動、申報繳費基數等。企業應在規定的繳費期,按照人社、醫保部門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中,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6.涉稅服務機構可以為單位繳費人提供社會保險登記和變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和社會保險費申報代理服務。
所屬章節:第八章 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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