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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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一、納稅義務人和征稅對象的審核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
2.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①房屋的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應由受贈人按規定繳納契稅。
②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照章繳納契稅。
③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繳納契稅。
3.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規定征收契稅。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因未發生權屬變化,不需辦理房產變更手續,不繳納契稅。
二、稅率的審核
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審核
(一)應納稅額
契稅的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具體適用稅率
(二)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1)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
(2)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4.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5.“營改增”后,成交價格等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也不含增值稅。
四、稅收優惠的審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上述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上述第1項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所屬章節: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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