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納稅環節的審核_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消費稅納稅環節的審核 | |
備考過程中,請同學們保持自信。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的選擇。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科目預習階段考點,希望同學們堅持打卡,鞏固所學!
推薦:▏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匯總 ▏2024年圖書 ▏2024年好課 ▏
消費稅納稅環節的審核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的征稅環節除生產銷售環節、委托加工環節、進口環節,還包括零售環節、批發環節。
(一)對生產應稅消費品在生產銷售環節征稅
1.通常情況下,消費稅具有單一環節征稅的特點。
2.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除了直接對外銷售應征消費稅外,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以及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應繳納消費稅。
(二)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在委托加工環節征稅
1.辨析真委托與假委托
“真委托”: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假委托”: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真委托”業務中,委托方與受托方涉稅情形(假設均為一般納稅人)
委托方涉稅情形 | 受托方涉稅情形 |
購買材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 | 購買輔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 |
支付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 | 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繳納消費稅 | 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消費稅(受托方為非個人) |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基本規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納稅人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繳納消費稅。
4.受托方(非個人)代收代繳消費稅
(1)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消費稅稅款。
(2)沒有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向委托方追繳稅款,對受托方處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納稅:
計稅辦法 | 應代收代繳稅額 |
從價定率 | 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收回數量×定額稅率 |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計稅辦法 | 組成計稅價格 | 應代收代繳稅額 |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 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收回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 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收回數量×定額稅率 |
5.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的處理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2)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且符合現行抵扣政策規定的,其委托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以按生產領用數量扣除。
6.會計核算
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屬于可抵扣范圍)或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的,消費稅應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屬于可抵扣范圍)或直接用于銷售的(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或用于繼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環節的消費稅,應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
(三)對進口應稅消費品在進口環節征稅
1.納稅人為從事進口應稅消費品的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個人攜帶或郵寄入境的應稅消費品,由攜帶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繳納消費稅。
進口環節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2.進口環節消費稅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計稅方式 | 計稅依據 |
從價定率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1)從價部分: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征稅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2)從量部分: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 |
從量定額 | 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 |
(四)對零售特定應稅消費品在零售環節征稅
1.“金銀鉑鉆”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1)“金銀鉑鉆”包含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金銀首飾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包含鍍金、鍍銀首飾。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
(2)“金銀鉑鉆”消費稅稅率為5%。
(3)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4)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2.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1)超豪華小汽車,是指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2)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3)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五)對卷煙、電子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1.卷煙除了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外,批發環節再征收一次。
(1)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2)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稅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3)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4)納稅人(卷煙批發商)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2.電子煙除了在生產銷售、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外,批發環節再征收一次。
(1)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
(2)電子煙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3)納稅人批發電子煙的,按照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六)對移送使用應稅消費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征稅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
(1)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在移送使用時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所屬章節: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