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增值稅_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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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本規定。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1.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預繳稅款 | 申報稅款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9%)×9%-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一般納稅人 (選擇簡易計稅) | 簡易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預繳稅款 | |
小規模納稅人 (不含個人轉讓自建住房) |
2.納稅人轉讓其非自建的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預繳稅款 | 申報稅款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購置原價或作價)÷(1+5%)×5%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9%)×9%-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一般納稅人 (選擇簡易計稅 | 簡易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購置原價或作價)÷(1+5%)×5% -預繳稅款 | |
小規模納稅人 (不含個人轉讓購買的住房) |
3.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4.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1)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5.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所屬章節: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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