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_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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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及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
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預繳稅款 (建筑服務發生地) | 申報稅款 (機構所在地)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包款)÷(1+9%)×2%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9%)×9%-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一般納稅人 (選擇簡易計稅) | 簡易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包款)÷(1+3%)×3%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包款)÷(1+3%)×3%-預繳稅款 |
小規模納稅人 |
4.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6)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所屬章節: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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