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稅前扣除項目及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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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其他稅前扣除項目及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
【所屬章節】
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其他稅前扣除項目及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
其他稅前扣除項目及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
一、其他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
1.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國家鼓勵的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2.勞動保護費
(1)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2)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3.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4.棚戶區改造
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準予在稅前扣除。
6.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二、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加收的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的財物。
因違約或違規發生的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1)違約金、罰息、訴訟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2)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包括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當年不可扣除)。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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