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審核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工資薪金 | 三項費用 | 手續費及傭金 | 其他稅前扣除項目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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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審核
【所屬章節】
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審核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審核
1.可以扣除
(1)保險企業: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4)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2.其他扣除規定
(1)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5)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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