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的相關規定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稅務師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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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師的相關規定
【所屬章節】
第一章 導論
【知識點】稅務師的相關規定
稅務師的相關規定
稅務師,是在境內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1.稅務師權利和義務
(1)稅務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不受區域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
(2)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執業規范、標準,通過執行規定的審核鑒別程序,對委托方涉稅事項真實性或者合法性進行職業判斷,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專業結論。
(3)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委托方的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作出事先籌劃和安排,為委托方取得合法的稅收經濟利益。
(4)向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5)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培訓和稅收政策研討,對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向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和修改建議;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批評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6)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會計、經營等涉稅資料(包括電子數據),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
(7)委托人與稅務機關發生涉稅爭議時,代表委托人與稅務機關協商。
(8)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稅務師的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的具體要求:誠信、獨立性、客觀公正、專業勝任能力、保密義務。
(1)誠信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不得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未經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將委托人所托事務轉托他人辦理。
【新增】涉稅中介不得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以對避稅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為噱頭招攬業務,不得以利用注冊“空殼”企業、偽造享受稅收優惠資質等方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或騙取享受稅收優惠為目的,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
涉稅中介不得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發布涉稅服務虛假宣傳及廣告信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委托人利益。
涉稅中介不得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發布不實信息,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擾亂正常稅收秩序。
(2)獨立性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必須從實質上保持獨立性。從事其他六類涉稅服務業務,應當從形式上保持獨立性。
(3)客觀公正
委托人提供不實資料的,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終止提供涉稅服務。
(4)專業勝任能力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5)保密義務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未經委托人允許,不得向稅務師事務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獲取的委托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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