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資源稅納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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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 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資源稅納稅審核
一、納稅義務人的審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資源稅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稅目的審核
《資源稅法》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共設置5個一級稅目,17個二級子稅目,具體稅目有164個。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或選礦,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根據《資源 稅法》的規定,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
三、稅率的審核
(一)稅率的具體規定
資源稅法規定,對大部分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部分應稅產品從量計征,因此,稅率形式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
資源稅的稅率標準,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稅率確定的依據
1.《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四、稅收優惠的審核
(一)免征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二)減征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五、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審核
根據《資源稅法》規定,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1.計稅依據
(1)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從價計征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額。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2)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④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2.應納稅額計算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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