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司法鑒定服務業務實施_2022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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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司法鑒定服務業務實施
【所屬章節】
第六章 涉稅鑒證與納稅情況審查服務
【知識點】稅務司法鑒定服務業務實施
稅務司法鑒定服務業務實施
業務實施
(一)有下列情形的,鑒定人及助理人員應當回避
1.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存在利害關系。
2.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
3.曾經為被鑒定單位提供過涉稅代理服務。
4.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
5.曾被聘請為有專業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調查活動。
6.其他可能影響鑒定人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情況。
(二)鑒定材料管理制度
1.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2.經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派人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
(1)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2名涉稅專業服務人員進行,其中至少1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鑒定人。
(2)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三)鑒定人應當對可能影響鑒定意見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關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項目 | 包括的內容 |
交易事實 | 合同、貨物運輸、貨權轉移憑證、會議記錄以及其他方面 |
會計事實 | 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戶,以及交易、事項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等其他方面 |
稅務事實 | 會計數據信息采集、稅源信息資料、納稅調整資料、納稅申報表等相關申報資料、稅務審批備案資料,以及其他方面 |
(四)時限要求
1.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自稅務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2.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委托人同意、本稅務師事務所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資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1.發現委托人要求或者暗示稅務師事務所、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的。
2.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
3.委托人不履行稅務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
4.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
5.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
6.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六)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
1.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財務會計資料或證據的。
3.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原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相應資格或能力。
2.原稅務師事務所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
3.原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5.委托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重新鑒定。
6.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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