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車輛的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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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輛的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還要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卡車、貨車等,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稅。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
其中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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