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預習搶跑: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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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三)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其他涉稅專業服務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三)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三)
一、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條件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三十四條的規定;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2.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結果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審查結果 | 具體規定 |
受理 | 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
不予受理 | 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
材料不全 | (1)對申請材料不齊全、表達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2)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3)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
非本機關 管轄范圍 |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
特殊情形:
(1)視為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2)不予受理不成立: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責令其限期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3)提審: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3.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行政復議中止
5.行政復議終止
(注:以上內容選自焦雪麗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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