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速記手冊: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申報管理、稅收優惠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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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申報管理
第一類:清單申報。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二類:專項申報。
1.前款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2.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稅收優惠的審核
(一)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3.除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所得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上述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新增)
2.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1)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2)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稅額抵免優惠
1.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包括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專用設備投資額(取得普通發票,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的價稅合計數)。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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