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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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的審核
1.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發生下列內部處置資產情形的,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不視同銷售不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 企業發生下列外部處置資產情形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提示】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同時確認銷售成本 |
①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②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③改變資產用途 ④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⑤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變所有權屬的用途 |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
3.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連續年度)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適用于居民企業,即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都是居民企業,方可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此政策。
(2)居民企業中,查賬征收企業適用,而核定征收企業不適用。
(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4)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5)5年期限: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即自確認收入年度起,5個連續的納稅年度。分期均勻計入是指確認分期年度后,每年需要均勻計入,不得調整。
(6)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評估后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
其中:
①非貨幣性資產評估的公允價值應根據相關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確認;
②計稅基礎為非貨幣性資產計稅基礎,不同于賬面價值。
(7)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的股權的計稅基礎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即根據匹配原則,轉讓所得分年確認,則股權計稅基礎也逐年調整。
【提示】被投資方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評估后的公允價值。
4.撤資、減資與股權轉讓的計稅規定
所得類型 | 撤資、減資 | 股權轉讓 |
初始投資成本 | 不征稅 | 不征稅 |
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股比例計算的部分 | 應確認為股息所得,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免稅 | 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 |
其余部分 | 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 |
【提示】企業轉讓股權收入
(1)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投資資產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投資資產的成本
(3)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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