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對零售特定應稅消費品在零售環節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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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零售特定應稅消費品在零售環節征稅
1.“金銀鉑鉆”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金銀鉑鉆”首飾包含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包含鍍金、鍍銀首飾。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
“金銀鉑鉆”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2.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超豪華小汽車,是指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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