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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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時: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若: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兩種處理方式:
(1)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形成“留抵稅額”。
(2)退還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行業 | 不區分行業 | 先進制造業 |
適用條件 |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 |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計算公式 |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
其他規定 | (1)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3)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5)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上述適用條件中的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
【提示1】自2021年4月1日起,將先進制造業范圍擴大到全部先進制造業。
【提示2】納稅人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已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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