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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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政策
1.基本規定
項目 | 加計抵減10%政策 | 加計抵減15%政策 |
時間 |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基本政策 | 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 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
適用范圍 |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 生活服務 |
(1)提供上述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 ||
(2)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0%or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 ||
(3)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 ||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 ||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 ||
(6)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or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or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 |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
(1)等于零 | 0(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
(2)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 全額抵減 |
(3)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 抵減應納稅額至零 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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