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會計核算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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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涉稅會計核算
【所屬章節】
第三章 涉稅專業服務程序與方法和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涉稅會計核算
涉稅會計核算
一、會計與稅法一般性差異(新增)(★★)
(一)目的不同
1.會計核算的目的是滿足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的需要,向委托人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當然也要滿足政府及有關部門宏觀管理的需要,包括稅務工作的需要。
2.稅收制度的目的是有效組織財政收入,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規范稅收征管行為等。
(二)基本前提不同
1.會計核算以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為基本前提。
2.會計主體比較
納稅主體,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是指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一般情況下,納稅主體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納稅主體。
3.持續經營比較
(1)在會計核算制度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2)稅收制度中大多數稅種均未將持續經營作為稅制設置的基本前提。但個別稅種,如企業所得稅,雖未明確持續經營的假設,但也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4.會計分期比較
(1)在會計分期假設下,會計期間通常分為年度和中期。
(2)稅收制度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需將企業持續的經營活動劃分納稅期間,如:“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貨幣計量比較
稅收制度也以貨幣計量作為基本前提。
(三)遵循的原則不同
1.會計制度在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明確了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等原則。
2.可靠性原則比較
企業所得稅也要求企業遵循可靠性原則。因此,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真實可靠、內容完整,是我國會計管理和稅收管理的共同要求。
3.相關性原則比較
企業所得稅中的相關性原則強調的支出是能否直接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的經濟利益或可預期帶來經濟利益,并需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
稅收制度的相關性與會計準則的相關性是有差別的。
4.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比較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稅收制度中也被有條件地適用,目前主要在特別納稅調整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時適用該原則。
會計適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關鍵在于會計人員據以進行職業判斷的“經濟實質”是否真實可靠。而稅法中的實質至上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目的和運用方面有差異。
5.重要性原則與法定性原則的比較
稅法中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依法行事,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納稅人在記錄、計算和繳納稅款時,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企業的稅款計算正確與否、繳納期限正確與否、納稅活動正確與否,均應以稅法為判斷標準。
6.謹慎性原則與據實扣除原則和確定性原則的比較
企業所得稅遵循真實發生據實扣除的原則,支出的金額能夠準確確定。
會計上根據謹慎性原則提取各項資產減值或跌價準備,稅法原則上都不允許稅前扣除,稅法強調的是在有關資產真正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才能稅前扣除。當然對金融保險等特定行業也會特殊考慮。
(四)會計基礎的差異
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稅收制度(企業所得稅)也要求企業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但是,為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稅,稅法采用的是征管便利原則。例如,對利息收入或支出方面的規定,對廣告支出的扣除時間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款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對跨納稅年度的長期合同(包括工程或勞務)等。會計上在不能準確應用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時允許采取完成合同法,而稅法一般只允許采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準確運用以上兩原則核算時,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歷史情況或一定的計劃指標確定應納稅額等。
(五)常見主要業務差異
1.資產差異
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差異、資產價值轉移方面的差異、資產減值準備差異、資產損失差異(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差異)
2.收入差異
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利息和使用費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視同銷售業務、售后回購業務、債務重組“收益”、非貨幣性交易收益、技術轉讓收入、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獲得折扣與折讓、無法支付的款項、租賃收入、補貼收入、資產評估增值等)的概念與分類的差異;收入確認的差異;收入計量的差異;特殊銷售業務的差異
3.成本費用與稅前扣除的差異
(1)營業成本的差異
(2)管理費用的差異。主要包括:技術開發費、總機構管理費、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開辦費攤銷等
(3)銷售(營業)費用的差異。主要包括:廣告費用支出、業務宣傳費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保險費支出等
(4)財務費用的差異。主要包括:非金融部門借款利息處理、關聯方借款費用處理等
(5)職工薪酬差異
(6)營業外支出的差異。主要包括: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罰款、罰金及滯納金、捐贈支出、長期資產盈虧和毀損、其他項目等
4.改組業務差異
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分立業務等。
5.其他項目的差異
彌補虧損的差異、關聯方交易和會計差錯更正的差異、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處理、納稅人放棄權益的稅務處理(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不得轉移至資產處置年度之前補扣)等。
二、涉稅會計核算對象和任務(新增)(★★)
(一)涉稅會計核算的對象
在企業中,凡是涉稅事項都是稅務會計的對象,因此,納稅人因納稅而引起的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補退、罰款等經濟活動就是稅務會計對象。主要包括:
1.計稅的基礎和依據。
2.稅款的計算與核算。
3.稅款的繳納、退補與減免。
4.稅收滯納金與罰款、罰金。
(二)涉稅會計核算的任務
1.反映和監督企業對國家稅收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認真履行納稅義務,正確處理企業與國家的關系。
2.按照國家現行稅法所規定的稅種、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稅目、稅率等,正確計算企業在納稅期內的各種應繳稅款,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3.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各種稅金,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4.正確編制、及時報送稅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認真執行稅務機關的審查意見。
5.及時進行企業稅務分析,不斷提高涉稅核算和稅務管理水平,控制稅務風險,降低納稅成本。
6.充分利用現行稅法和有關法規、制度賦予企業的權利,進行稅務策劃,盡可能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和稅收負擔。
三、涉稅會計核算基本科目設置(★★★)
現行企業會計中核算涉稅業務的主要會計科目有:
1.應交稅費。
2.稅金及附加。
3.所得稅費用。
4.遞延所得稅資產。
5.遞延所得稅負債。
6.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營業外收入。
8.其他收益。
9.應收出口退稅款。
(一)“應交稅費”科目
項目 | 稅費 | |
在“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 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 (1)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環境保護稅 (2)教育費附加、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3)“應交稅費”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費)種進行明細核算 | |
不在“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 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契稅等 | 借:固定資產等(房、地、車的成本) 貸:銀行存款等 |
【鏈接1】印花稅的會計核算
(1)由于印花稅一般情況下是由納稅人以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方式繳納稅款的,因此,為了簡化處理,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購買印花稅票時,可以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一次購買印花稅票金額較大,且分期使用的,可以先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待實際使用時,再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2)納稅人也可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核算印花稅。
企業按應計提的印花稅額,借記“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實際繳納印花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一次購買印花稅票金額較大且分期使用的,可以先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待實際使用時,再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同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鏈接2】契稅的核算
(1)納稅人購買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的同時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按應計提的契稅:
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實際繳納契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貸:銀行存款
納稅人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契稅”科目核算契稅。
企業實際繳納契稅時:
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貸:銀行存款
(2)納稅人單獨購買土地使用權,按應計提的契稅:
借:無形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實際繳納契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貸:銀行存款
納稅人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契稅”科目核算契稅。
企業實際繳納契稅時: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3)房地產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視開發情況而定:
如果土地購入后就進行開發,則作為開發成本處理;
如果土地購入后僅作為土地儲備,則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鏈接3】車輛購置稅的會計核算
(1)納稅人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科目核算車輛購置稅。
企業實際繳納車輛購置稅時:
借:固定資產等
貸:銀行存款
(2)納稅人也可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科目核算車輛購置稅。
企業購置應稅車輛或者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按應計提或者補繳的車輛購置稅額: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實際繳納車輛購置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貸:銀行存款
1.“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11個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稅。其中,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借方和貸方共設置10個專欄加以反映。
序號 | 一級科目 | 二級科目 | 專欄 | |
借方 | 貸方 | |||
1 |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銷項稅額抵減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進項稅額轉出 | |||
已交稅金 | — | |||
減免稅款 | — | |||
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 出口退稅 | |||
轉出未交增值稅 | 轉出多交增值稅 | |||
2 | 未交增值稅 | |||
3 | 預交增值稅 | |||
4 | 待抵扣進項稅額 | |||
5 | 待認證進項稅額 | |||
6 | 待轉銷項稅額 | |||
7 | 簡易計稅 | |||
8 |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 |||
9 | 代扣代交增值稅 | |||
10 | 增值稅留抵稅額 | |||
11 | 增值稅檢查調整 |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繳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繳或尚未抵扣的稅金。
2.“應交消費稅”“應交資源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科目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繳的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應交資源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企業銷售的在“固定資產”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計算應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企業繳納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應交資源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3.“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
(1)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的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繳納的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
(1)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繳的土地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提示】通常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借方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歸集。若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借方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屬于企業經營過程中應繳納的稅費。
5.“應交房產稅”“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稅”明細科目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繳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應交車船稅
(2)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應交車船稅
貸:銀行存款
6.“應交個人所得稅”明細科目
(1)企業按規定計算的應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7.“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繳的教育費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貸:銀行存款
(二)“稅金及附加”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2.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等
3.企業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稅金及附加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
5.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三)其他科目
1.“其他收益”科目屬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或直接減免的增值稅。
其貸方發生額反映實際收到或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期末由借方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2.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3.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新增)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