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總額的審核(3)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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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收入總額的審核(3)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收入總額的審核(3)
收入總額的審核(3)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二、收入總額的審核
(四)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2.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
(1)混合性投資業務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
②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③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④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⑤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2)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①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②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五)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提示】(1)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增值稅中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出租方與承租方約定的免租期不視同銷售,不繳納增值稅。
(3)不動產租賃的房產稅:從租計征,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免租期從價計征房產稅。
(4)不動產租賃的印花稅:按照租賃合同記載金額計稅。
(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七)接受捐贈收入
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八)其他收入
企業取得的上述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提示】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會計收入確認時間、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三者進行區別把握。
1.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以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為準,除另有規定外,實行權責發生制。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與會計收入確認的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進行處理,不需要調賬。
2.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增值稅規定為準。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會計上和企業所得稅上不一定確認收入。
3.會計收入確認時間以會計準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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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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