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2)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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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九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2)
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2)
第一節 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與納稅審核
三、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
(四)視同銷售貨物銷售額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在無銷售額或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①不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②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2.視同銷售貨物銷售額確定的具體情形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鏈接】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3)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①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②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鏈接】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進項稅額。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如果進項稅額已經申報抵扣,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賬務處理:
借:應付股利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視同銷售額×稅率)
【提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會計核算不確認收入,按照賬面成本結轉“庫存商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五)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六)“營改增”項目應稅銷售額的規定:“差額征稅”政策
1.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2.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航空運輸企業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客運場站服務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旅游服務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6.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適用稅率)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1)“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3)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②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③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4)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一般納稅人應建立臺賬登記土地價款的扣除情況,扣除的土地價款不得超過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
(5)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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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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