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領用及審核代理(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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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發票領用及審核代理(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五章 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
【知識點】發票領用及審核代理(1)
發票領用及審核代理(1)
一、發票的管理、種類和適用范圍
(一)發票的管理
1.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2.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二)發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1.按適用發票管理辦法分類
2.按增值稅抵扣憑證分類
1.按適用發票管理辦法分類
(1)特殊行業發票管理辦法:行業專業發票
(2)《發票管理辦法》:常規發票
(1)特殊行業發票管理辦法:行業專業發票
①金融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
②公路、鐵路和水上運輸企業的客運發票;
③航空運輸企業提供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新增】④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
【提示】行業專業發票僅適用于特殊行業的特殊經營業務,對于特殊行業的常規經營業務,仍使用常規發票。
2.按增值稅抵扣憑證分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基本聯次: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通常情況下: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用使用。
【新增】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用、開具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以下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③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④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⑤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⑥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⑦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⑧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2)增值稅普通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新增】、農產品銷售發票、通行費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以及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外,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2)增值稅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二、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1.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
(1)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開具發票,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生成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作為納稅申報、發票數據查驗以及稅源管理、數據分析利用的依據。
(2)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票的,在稅務機關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范圍內仍可開票,超限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絡上傳發票數據后,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絡的,需要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征期報稅或非征期報稅后,方可開票。
(3)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將上月開具發票匯總情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進行網絡報稅。
【新增】(4)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嚴格控制以下幾類納稅人暫不允許其離線開具發票:
①“一址多照”、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
②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
③其法人或財務負責人曾任非正常戶的法人或財務負責人的納稅人。
④其他稅收風險等級較高的納稅人。
【新增】(5)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2.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目前,僅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和客運發票未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三、發票領用
(一)領用發票的納稅人范圍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屬于法定的發票領用對象。
2.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或領取《營業執照》,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3.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對按規定需要領用經營地發票的,應在按要求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的前提下,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用。
(二)首次申領發票
【新增】
1.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1)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需要采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范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3)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2.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
(1)發票票種核定;
(2)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3)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
(4)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3.發票票種的核定
發票票種核定的內容包括:
(1)納稅人領用發票的種類
發票種類 | 適用情形 |
增值稅普通發票 | 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或領取營業執照辦理落戶手續后,即可申請領用增值稅普通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①納稅人在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時,可自行選擇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為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納稅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按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
(2)最高開票限額、每次申領發票的數量和領用方式
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
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4.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納稅人初次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變更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和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納稅人申請最髙開票限額時,需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髙開票限額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新增】自2019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髙開票限額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5.專用設備的領購和發行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或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納稅人,實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增值稅發票,應按規定向批準發行的機構領購金稅盤或稅控盤等專用設備。
人生之路并非只有坦途,也有不少崎嶇與坎坷,甚至會有一時難以跨越的溝坎兒。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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