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信息、跨區域經營信息、停(復)業報告、稅務注銷(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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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制度信息、跨區域經營信息、停(復)業報告、稅務注銷(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四章 稅務登記代理
【知識點】制度信息、跨區域經營信息、停(復)業報告、稅務注銷(1)
制度信息、跨區域經營信息、停(復)業報告、稅務注銷(1)
第四章 稅務登記代理
二、制度信息報告
制度信息報告包括:
1.企業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2.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
1.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首次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等信息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未準確填報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將影響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等事項的辦理。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還應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在辦理基礎信息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跨區域經營信息報告
(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
1.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3.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
1.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
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2.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三)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1.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2.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3.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之間,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
四、定期定額戶停(復)業報告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或比照定期定額戶進行管理的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停業報告。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一年。
2.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復業登記。
3.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或提前復業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4.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申請延長停業。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生產經營,稅務機關將納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稅額按期征收稅款。
五、稅務注銷(調整)
(一)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
1.已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前,須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清稅完畢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持《清稅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
【提示】清稅在前,注銷在后。
2.納稅人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
3.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4.已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清稅申報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鏈接】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1.基本規定
企業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1)下列企業應當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①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②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提示】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
企業發生符合相關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分立,無須進行清算。
(2)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當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所得稅清算報備
(3)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2.清算所得
①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②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3.剩余資產分配
①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②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
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
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提示】本章清算申報和企業所得稅清算所得的處理及稅務注銷即時辦理,可結合考核簡答題。
(二)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
1.已實行“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前,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
清稅完畢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持《清稅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
2.已實行“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5個工作日內辦結。
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
3.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第12講-稅務注銷(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及轉登記
第四章 稅務登記代理
(三)注銷稅務登記
1.“一照一碼”“兩證整合”以外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總結如下: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提示】清算申報和注銷稅務登記與登記信息確認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對比學習。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若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不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后,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3.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4.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注銷手續。
(四)清稅證明免辦服務
【新增】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五)稅務注銷即時辦理
1.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1)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
資料齊全,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提示】資料不全時:
稅務機關為上述兩大類納稅人提供:優化即時辦結服務。
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
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3.【新增】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4.【新增】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六)注銷扣繳稅款登記
未辦理信息報告的扣繳義務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扣繳義務的,或者已辦理信息報告的扣繳義務人未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終止納稅義務,僅依法終止扣繳義務的,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扣繳稅款登記。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1.規定標準: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2.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1)“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2)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申報銷售額包含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其中,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3)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4)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3.特殊規定
(1)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2)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航空運輸企業、電信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4.辦理程序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提示】此處老師的舉例存在口誤,7月的所屬申報期應為8月1日~15日,也就是說納稅人應在8月30日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9月4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
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5.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6.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情況登記
1.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3.稅務人員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對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錄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進行受理。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八、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新增)
1.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提示】該政策延續: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4.辦理程序:
(1)對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錄入《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進行受理。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人生之路并非只有坦途,也有不少崎嶇與坎坷,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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