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費用的審核_2020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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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利息費用的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九章—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
【知識點】利息費用的審核
利息費用的審核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1.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3.“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扣除
1.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能證明關聯方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
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四、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扣除”規定扣除。
2.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五、借款費用:資本化和費用化問題
1.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2.銀行對企業加息、罰息允許在稅前扣除。
3.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4.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六、應繳未繳足資本的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
1.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納稅審核】
1.審核企業是否將資本化利息支出,作為生產經營期間的利息支出列入財務費用;
2.列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是否超出規定的準予列支標準;
3.有無利息收入抵減利息支出的;
4.長期借款利息有無人為調節利潤而不按期限均衡提取的;
5.對于投資者未投資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稅法規定計算出不得扣除的金額,在稅前扣除予以剔除;
6.審核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請貸款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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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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