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_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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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稅法和會計銷售額確認時間的差異: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早于會計收入確認時間: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
2.若會計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該科目主要是解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人的時間兩者之間的差異。即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在后,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而按照“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實際收款前。
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會計處理為:
會計確認收入的當期: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營改增前已確認收入,但因未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企業應在確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
已經計提營業稅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前: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貸:主營業務收入
根據調整后的收入(不含稅銷售額)計算確定計入“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金額,同時沖減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等
巴斯德說過這樣一句話:“告訴你使我達到目標的奧秘吧,我唯一的力量就是我的堅持精神。”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也能掌握取得成功的奧秘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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