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經營信息報告_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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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跨區域經營信息報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四章-稅務登記代理
【知識點】跨區域經營信息報告
跨區域經營信息報告
【新增】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1.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3.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4.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鐓^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之間,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
5.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
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6.納稅人在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后,應當及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的稅費。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7.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并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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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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